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考试网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资格初级 >> 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文章内容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日]  【

  (二)挪用资金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1 2 3 4
责编:examwkk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