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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信托法律制度

来源:考试网  [2017年7月19日]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信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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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法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 信托的变更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①③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 信托的终止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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