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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贷款辅导资料:个人教育贷款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10日]  【

  个人教育贷款

  一、基础知识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个人教育贷款可以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El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Et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方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2.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具备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个人教育贷款开办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等指标。

  2003年,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发展后,个人教育贷款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对其发放助学贷款。据此,多所高校因违约率高,均被暂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何理顺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规范的发展,成为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4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经过半年的酝酿,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又正式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几条措施,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改变财政贴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门、银行和高校等迅速开始新政策的实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属院校招标工作,中国银行中标成为ll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各地方院校的招标工作也在此后陆续展开。

  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006~2010学年,中国银行将继续独家承办ll5所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01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又继续中标成为中央部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四)贷款要素(★★★★★)

  1.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⑤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薪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5)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担保。

  (6)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数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序确定。

  2.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1)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银行制定。③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④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⑤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从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5)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是指从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学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学校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与调查(1)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①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②贷款银行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③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④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为在校生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⑤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⑥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物需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⑦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⑧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如果不予受理,应退回贷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由银行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①调查方式。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②调查内容。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材料一致性的调查;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的调查;担保情况调查。

  贷前调查完成后,贷前调查人应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贷款的审查

  经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对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对;②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③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④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该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写明拒批理由,并告之借款人;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2.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关于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可参照本书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会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通知学校组织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贷款发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2)贷款的发放

  放款部门在放贷前要确定有关审核无误,然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有关账户。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2.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的时间,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签约流程主要包括填写合同、审核合同和签订合同三部分。关于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可参考本书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四)支付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对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 (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2.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方式与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商业助学贷款可以一次性放款,也可以分次放款。

  对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五)贷后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贷后贴息管理

  ①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l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l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人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③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人账。

  (2)风险补偿金管理

  ①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Et)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照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确认书”后20个工作El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③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人对应账户。

  (3)贷款的偿还

  ①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El(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l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⑦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③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4)贷款的催收

  ①各经办银行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

  ②各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确认借款人已收到催收信息。

  ③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将已到还款期的借款学生还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校负责协助经办银行联系拖欠还款的借款学生及时还款。

  (5)贷后档案管理

  ①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在收到借款人毕业后发回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后,应及时在系统上进行资料更新。

  ②各经办银行需严格按零售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档案。2.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的偿还、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等工作。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商业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出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①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借款人的住所、联系电话有无变动;有无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突发事件,如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借款人身体状况恶化或突然死亡等。

  ②对担保情况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产等抵押物的检查,包括检查房产等抵押物的存续状况和使用状况;有无使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了解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变化,必要时进行重新估

  价,并对可变现性进行判断;检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物的保险单是否按合同约定续保;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因素

  (2)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的原则是先收息、后还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则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3)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

  银行要在贷后检查的基础上建立贷款质量分类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4)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教育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教育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根据贷款的偿还情况和能力等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教育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在这里需要掌握各种可能使用的贷款催收方式。

  (5)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立信贷台账。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三、风险管理

  (一)操作风险管理(★★★★★)

  1.操作风险的内容

  (1)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

  贷款的受理与调查是个人教育贷款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有:①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教育贷款的相关规定。

  ②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借款人的身份是否真实、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成绩是否优秀等。

  ③对于商业助学贷款而言,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包括担保物所有权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担保物共有人或所有人授权情况是否核实;担保物是否容易变现,同区域同类型担保物价值的市场走势如何;贷款额度是否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率内;抵押物是否由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

  评估;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④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⑤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④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和效益不匹配。

  ②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③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

  ④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⑤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①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对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盖章)进行核实。②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条件下发放贷款,如贷款未经审批或是审批手续不全,各级签字(签章)不全;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

  ③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的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适用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导致错误发放贷款和贷款错误核算。

  ④借款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

  (4)支付管理的风险

  ①将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资金全额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②未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和归集保存相关凭证,造成凭证遗失。

  ③未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5)贷后与档案管理中的风险

  ①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造成贷款损失。②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③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④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操作能力

  ①掌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

  ②规范业务操作。

  ③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④把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

  ⑤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查,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银行、高校及政府在贷款管理方面的职责界定在业务实践中,应当明确高校及政府管理部门在借款学生资质审核、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职责,充分挥各方优势,从而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3)规范并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对于商业助学贷款还要规范并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抵物须产权明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处置。银行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

  ①抵押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权属的完整性、抵押物存续状况的完好性等。

  ②贷款抵押手续的相关程序规范,原则上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直接参与抵押手续的办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机构办理。

  ③谨慎受理产权、使用权不明确或当前管理不够规范的不动产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用房、仓库等。-

  (二)信用风险管理(★★★★★)

  1.信用风险的内容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借款人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本上要依靠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或者其他的再融资渠道,这就是所谓的还款能力。

  (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目前,诚实信用、公平有偿的市场契约原则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没有根深蒂固,对此也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因此,贷款的偿还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3)借款人的欺诈风险

  借款人恶意欺诈、骗贷等现象,是个人教育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4)借款人的行为风险借款人可能因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如被学校开除,或因学习成绩不好,未能拿到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等。这是个人教育贷款业务中比较独特的一项风险内容。

  2.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1)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

  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教育贷款的信用风险,其审查要点包括:

  ①对以学生父母为借款人的,要审查其收入的真实性,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其职业的稳定性和收人的可靠性等,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合理的还款计划;对于借款人是学生本人的,要审查学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对其所学专业的就业情况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对其未来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测。

  ②通过入学通知书等判断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借款人利用上学欺骗银行,套取资金;要对借款人目前的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等资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回访或联系。

  (2)建立和完善防范信用风险的预警措施

  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关键。风险预警机制就是组建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利用一定的监测工具,确定若干科学细化的指标网络。

  (3)完善银行个人教育贷款催收管理系统

  借款学生毕业后,经办银行要实施严格的贷后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借款学生不及时还款或不与银行联系,银行贷款清收部门应立刻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和交涉,督促其还款。

  (4)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同时也能起到约束作用。建立信用披露制度,定期在大众传媒报道失信人员黑名单,使那些失信的人有所收敛。

  (5)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培养大学生的人格修养与诚信教育结合起来,并且要加强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诚信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

责编: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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