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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银行管理复习资料:资产减值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16日]  【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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