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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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3日]  【

  7.6.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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