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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2上半年翻译资格考试报名时间4月11日-18日

来源:沈阳市考试院   2022-04-12【
内 容 摘 要
沈阳2022上半年翻译资格考试报名时间4月11日-18日,资格审核4月11日-19日,网上缴费4月11日-20日。

  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沈阳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沈阳市近期疫情形势,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 2022年度沈阳考区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不设现场报名,报名审核一律实行线上办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网站及流程

  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点击进入“网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快捷入口,点击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进入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也可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行报名。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沈阳市”的,报名地市及核查点选择“沈阳市”;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承诺制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除外)。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沈阳市考试院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因疫情防控要求,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由沈阳市考试院完成线上核查。

  三、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1.报名安排及要求

翻译图1.jpg

  2.考试时间及科目

翻译图二.jpg

  四、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资 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 香 港、澳 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原人事部、国务院台 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 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等文件规定: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已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三级翻译考试。

  (三)免试一科条件

  已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考试时,可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科目考试。

  在读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二级翻译考试时,可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全国316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培养单位名单(截至2021年11月)见附件1。

  (四)香 港、澳 门、台 湾居民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22年年底。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

  五、资格核查与监管

  沈阳市考试院依法依规对沈阳考区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自动通过资格核查的人员,沈阳市考试院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线上重点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上传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沈阳市考试院进行线上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线上提交的材料:

  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六、严肃考试纪律

  沈阳市考试院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发票申领

  沈阳市考试院现已开通资格考试电子发票网上自助申领服务,需要发票报销的考生可于准考证打印后登陆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在“资格考试电子发票申领”栏目中提交信息(仅限考试当年度),并于24小时后在手机端查看电子发票。

  八、成绩查询及证书管理

  1.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2.证书管理

  (1)电子证书下载查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2)纸质证书领取

  报名时选择“沈阳考区”的考试合格人员可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sysksy.cn/)或微信公众号,资格证书发放前会发布证书领取公告。

  九、“不跑快办”服务及咨询电话

  为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方便沈阳考区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沈阳市考试院推出资格考试“不跑快办”服务,如您在报名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我们的语音视频和电子邮箱提供材料,由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代办服务。

  咨询电话:176 0993 6739、139 4010 7056、186 4018 3429、182 0248 9940

  电子邮箱:ksy_zhksb@163.com(注明事件和联系方式)

  十、其他事项

  为方便考生报考,沈阳市考试院对资格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详见《资格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附件2)。

  其他未尽事宜请查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辽人考函〔2022〕9号)(附件3)。


附件1: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doc


附件2:资格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docx


附件3:关于做好2022年度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docx 

  原文地址:http://www.sysksy.cn/html/KSY/156040297321459/156040297321490/156040297321490/9732145909484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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