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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翻译资格考试口译考试应考人员须知

来源:考试网   2017-10-30【

  一、考前40分钟,应考人员应到达本科目考试所指定的考点,凭本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点,积极配合考点工作人员的各项检查签字入场。口译考试提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仅参加实务科目考试的考生,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进行试录试听。

  二、考试开始后,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口译综合、口译实务两科联考,中间不得出场。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三、考生应考时需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词典、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进考场的必须关闭闹铃、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到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准确填涂本人信息(包括姓名、准考证号),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属试卷字迹模糊、打印错误或装订错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口译综合能力考试的答案答在答题卡上。答题卡一律用2B铅笔填涂,综述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写。口译实务考试的答案录制在答题带或录音文件中。未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七、考场内禁止吸烟、禁止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把试卷、答题卡、答题带或录音文件收齐清点无误后,才能退出考场。退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十、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节假日不办公),前往各区人事考试中心或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地址请参照: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rbj.gov.cn/bjpta )

  十一、请提前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校内停车场不对外开放,请预留足够的时间并选乘公共交通前往所在考点,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影响正常考试。由于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更新较快,建议考生参考北京公交网(www.bjbus.com )或拨打北京公交热线(96166)查询最新乘车路线。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本人已周知《应考人员须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保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不违纪,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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