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联合体承包工程不利于规避承包风险
E.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答案]ABE
[解析]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成为联合承包。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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