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35号公告【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4-24【生效日期】 2006-4-24
【效 力】 请选择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第35号
为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控制开采天然砂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13日发布2006年第16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天然砂(2505100000、2505900000)实施禁止出口的管理措施。
由于部分企业获知国家调整天然砂出口管理政策信息较晚,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为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建立新的经营渠道,调整经营方向,现推迟执行2006年第16号公告,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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