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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加入收藏  【 】  [ 2005-10-10 ]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2003-4-24 【生效日期】 2003-5-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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