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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加入收藏  【 】  [ 2006-8-3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

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

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

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助理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

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

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

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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