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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

加入收藏  【 】  [ 2006-8-3 ]

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

出口退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经济政策,从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合理和稳定的退税机制,因此,改革现行出口退税体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成为当务之急。1998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做出了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

1、加强出口贸易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同时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的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外贸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求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认真细致地注意出口环节的规范操作和监督管理,杜绝“四自三不见”(委托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代理人不见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加强制约和处罚。

2、严格出口退税程序。首先,要求企业定期申报,即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其次,要求定期审核和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税审核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某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否则不再办理退税。

3、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首先,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其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4、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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