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培训课程 | 模拟考场 | 考试论坛  
  当前位置:报关员 > 海关法规 > 行政法规 > 文章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加入收藏  【 】  [ 2006-6-24 ]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将考试通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通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 意见留言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考试论坛
Copyright © 2007-2008 中华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