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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人社局2018年宜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宜昌人社局  [2018年8月12日]  【
内 容 摘 要
宜昌人社局2018年宜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报名时间2018年8月18日9:00~8月29日18: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8月20日~8月30日(双休日除外)网上缴费确认时间2018年8月18日9:00~8月31日18:00。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2018年10月22日9:00~10月28日14:00考试时间2018年10月27日10月28日

  关于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鄂人社考[2018]18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2002年9月3日)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8月18日9:00~8月29日18:00。

  (二)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2018年8月20日~8月30日(双休日除外)

  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8年8月18日9:00~8月31日18: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8年10月22日9:00~10月28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27日: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8年10月28日: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四、考区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武汉、宜昌、襄阳、省直四个考区。

  五、报名审核及缴费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宜昌市的方可在宜昌市报考。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宜昌安全工程师报名入口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点击下载)

  (二)资格审核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持规定资料到指定地点审核:

  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报“免二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4.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

  各地在组织报名审核过程中,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现行规则,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不得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三)审核地点

报考级别

审核点

审核部门

考全科

免二科

宜昌市人事

考试院

城区考生:宜昌市人事考试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市人事考试院服务大厅203(沿江大道43号)

县市考生:持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夷陵区:夷陵区人社局3楼308室(夷兴大道46号)

联系人:韩昕烨0717-7201509

宜都市:人社局7楼人事考试培训中心(长江大道219号)

联系人:王丽雯0717-4821306

枝江市:人社局7楼705职业能力建设科(马家店街办公园路113号);联系人:贲鹤鸣0717-4219026

当阳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2楼(玉阳东群路54号)

联系人:王光红13997682552

远安县:人社局4楼411室(鸣凤大道35号)

联系人:郑微0717-3817016

兴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514办公室(古夫镇昭君路8号)联系人:李金花0717-2585331

秭归县: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大厅6号窗口(茅坪镇长宁大道24号)联系人:严定慧0717-2884005

长阳县:人社局1楼3号窗口(龙舟坪镇秋潭路18号)

联系人:何鹏0717-5336021

五峰县:行政服务中心6楼613室(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号)

联系人:彭绍美0717-5821763

  (四)网上缴费

  老考生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新考生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六、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七、考试大纲

  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 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2)。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科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1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5元。

  九、违纪违规处理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人民共和国刑法(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及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违纪考生信息通报考生单位,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证书办理

  考试合格的考生,请按报名地人事考试网站办证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持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办理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请考生保留准考证(以便查询成绩和办证使用),考试成绩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各地人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办公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3室市人事考试院服务大厅(沿江大道43号)。

  联系电话:0717-6056349

  宜昌人事考试网:www.ycrsks.cn

  扫码关注微信:ycsrsksy

  附件:

  1.考生报考须知

  2.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

  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宜昌市人事考试院

2018年8月10日

  附件1

  考生报考须知

  一、考生界定

  报考时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处理。

  “异地考生”是指2017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时需按新生进行资格审核。

  二、学历及工作年限计算

  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二、报名注意事项

  (一)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二)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三)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

  (四)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五)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六)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七)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答题注意事项2018年10月30日—12月22日

  (一) 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 作答时应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

  (三) 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须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四、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联系方式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邮编:100012,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

  附件2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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