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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操作流程

来源: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2018年8月21日]  【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操作流程

2018年8月27日-9月3日

网上报名

2018年8月30日-9月4日

现场资格审查(节假日休息)

2018年8月30日-9月5日

网上缴费

2018年10月22日-10月25日

网上打印准考证

2018年10月27日

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8年10月28日

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2018年11月12日-11月16日

领取收据

2018年12月下旬

通过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查询考试成绩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黑龙江人事考试网(如无特殊要求,以下操作涉及到的网站均为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选择考试名称后,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首次报考需注册,非首次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传照片(注意:上传照片要求为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报考人员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人社部考试中心组织开发了证件照片审核工具,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黑龙江人事考试网“照片审核”栏目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填写报名信息,从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加盖公章,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报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二)现场资格审查

  报名表上考生类型为老考生的无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网上报名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考生类型为新考生或异地考生的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除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外,还须携带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等)。

  注意:报考人员须在报名表承诺人签名处填写联系电话并签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不允许修改信息,如不按要求操作,后果自负。

  各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址和咨询电话

考区

考试管理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黑龙江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考试中心

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3楼大厅)

0451-84652833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人事考试中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44号人才服务局,5楼515室

0452-5976611

黑龙江牡丹江市

牡丹江市考试中心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5室(江南开发区卧龙街1号)

0453-6172092

黑龙江佳木斯市

佳木斯市人事考试中心

佳木斯市行政中心市政府8号楼二楼48、49号考试中心窗口

0454-3986540

黑龙江双鸭山市

双鸭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安全大厦809室

0469-6136662

黑龙江鹤岗市

鹤岗市人事考试中心

鹤岗市工农区新鹤路三元物资公司上行20米

0468-3455159

黑龙江绥化市

绥化市人事考试中心

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主楼9楼943室)

0455-8388247

黑龙江大庆市

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13号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59-6282187

黑龙江七台河市

七台河市人事考试中心

七台河市党政办公中心一楼

0464-8395013

黑龙江伊春市

伊春市人事考试中心

伊春区迎宾路5号(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0458-3776322

黑龙江鸡西市

鸡西市人事考试中心

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141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5房间)

0467-2386626

黑龙江黑河市

黑河市人事考试中心

黑河市通江路31号(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室)

0456-8269103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5号323室

0457-2756323

农垦总局

黑龙江垦区人事考试中心

哈尔滨市红旗大街175号

0451- 55198371

省直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服务大厅(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和街21-1号二楼)

0451-51995471

  (三)网上缴费

  现场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以及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老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入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选择考试名称后,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后,如需收据,请按规定时间到报名考区考试管理机构领取。

  注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无效。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进入本网站的“打印准考证”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

  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报名考区的考试中心联系。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队人员有效证件(包括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网上查询成绩、合格标准

  应试人员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本网站的“成绩查询”栏目查询成绩,并关注“合格标准”栏目,查询合格标准。

  五、领取证书

  应试人员在查询成绩与合格标准后,报考省直考区的请关注本网站的“证书办理”栏目,报考其他考区的,请关注报考考区的网站,按网站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附件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责编:qi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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