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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教材第七章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1月6日]  【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5种)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四)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

  (五)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一)调查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9个)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第一个)

  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二个)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第三个)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四个)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第五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3种)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第六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

  (1)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第七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事故根源、吸取教训。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第八个)

  防范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九个)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组完成,是事故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四、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1.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2.事故调查时限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日。需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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