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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重要考点(14)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3日]  【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

  1、定期安全检查

  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检查周期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如次/年、次/季、次/月、次/周等。定期检查面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安全检查

  日常的巡视方式。在施工(生产)过 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由各级生产单位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检查

  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性检查。

  5、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巡查

  工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软件系统。主要是“五查”,即: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2、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3、重点检查内容:P92

  (1)对非矿山企业,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大型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2)对矿山企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2、 安全检查表法;3、 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 安全检查准备

  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

  2)查阅文件和记录

  3)现场观察

  4)仪器测量

  3、综合分析

  依据检查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得出结论和意见。

  (五)提出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

  (六)整改落实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

  (七)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

  自行组织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管部门应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应从各环节着手,做到持续改进,提高安管水平。

  二、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的定义及分类(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共13条(P94-95)(见《暂行规定》)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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