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讲义安全管理第九章第一节
第一节 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规定(了解)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待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的报告(熟悉)
(一)事故快报
1、事故快报的范围范围:(10项)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机场、危化品库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跨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报的时限: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事故快报的内容: (10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4、事故快报的方式: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二)事故统计月报
1、报告部门:
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
2、报告时限
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报告内容:
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逐项填报。
4、报告方式:
使用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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