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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二章第十三节承包商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18年9月11日]  【

第十三节承包商管理

  大纲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识别相关方活动事故风险,制定企业承包和租赁活动中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管理和控制措施。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双方责任;二是要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是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四是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的内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发包单位、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开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复印(扫描)有关证件材料备案: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4.承包商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二)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2.承包商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3.承包商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发包单位对现场实施的奖惩规定。

  5.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6.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7.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审查材料,接受资质和条件审查。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

  9.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禁忌症。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载或材料。

  2、甲方应请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责任。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举动进行禁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人员负责与乙方接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容许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巧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产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产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请求派人掩护现场;并有权请求乙方供给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请求乙方违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产生以下情况停工整理,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产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产生厂内火灾事故;

  (4)产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请求的。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供给的承包工程请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处所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安全工作接洽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全部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履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安排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利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导,并将参加安全教导人员名单(包含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测验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利用甲方供给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请求,一经开工,就表现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请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领域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记,不得超出指定的施工领域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利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利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接洽,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收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对人员在施工中产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产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请求派人掩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1.根据自身的安全资质和能力,承包相应的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成立组织机构,实施项目自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根据工程需要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出现责任和管理制度的真空。如果发包方对现场作业的安全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认真执行;如果发包方没有相关制度和要求,应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3.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界定清晰。

  4.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核实和确认。有些施工现场既有正在运行的设备,也有施工改造的设备、设施等,保证安全的设备系统的隔离措施应以发包单位为主实施,承包方应做好核实和确认。

  5.针对项目施工的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6.在危险性较大或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有交叉的施工,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 有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案例19】

  ◆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可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能仅仅听命于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承包工程项目而迎合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而是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折不扣地进行施工。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而对尾矿库的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法律责任。同时,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依法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

  (2011年教材案例9)某化工厂施工工人中毒事故

  ◆ 1.情景描述

  公司在进行乙化工厂澄清池防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人轻伤,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2.事故经过如下:

  乙化工厂在将自己生产区域内深约4m的澄清池防腐工程外包过程中,选择了报价最

  低的施工单位甲公司,与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规定,甲公司如在澄清池防腐施工中发生事故,其事故后果由甲公司自行负责。

  事发当天,气候闷热,室外气温在25-27℃,气压低。施工前,甲公司没有将施工方案、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资质报乙化工厂审查,也没有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

  此防腐工程使用的防腐涂料树脂为环氧树脂,其稀释剂应为丙酮,但施工人员没有买到丙酮,就用苯作为替代品调配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乙化工厂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甲公司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没有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规定穿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设置排风通风设备,致使池内有毒气体含量超过极限浓度,发生中毒事故。

  ◆ 事故调查组发现:

  ◆ 甲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交给乙化工厂审查;没有进行风险分析;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没有督促从业人员穿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没有按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没有按法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规定,擅自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丙酮做稀释剂,与环氧树脂调和进行涂刷防腐施工。

  ◆ 甲公司施工技术人员张某某,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为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从事受限空间作业时,擅自离开现场。

  ◆ 乙化工厂没有对甲公司现场作业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确认;没有要求甲公司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证;对其擅自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协议中没有约定安全教育、工作许可、现场监护等内容,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 乙化工厂和甲公司在上述问题上均没有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案例说明】

  ◆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2)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企业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4)企业危险作业、主要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3)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

  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2)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事故教训为依据;

  3)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

  4)危险作业管理。主要应考虑动火作业、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检修作业等。

  【注意事项】

  (1)危险作业、主要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是操作法或安全规定,它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岗位的危险性分析。

  2)一般规定。

  3)主要工艺指标和操作要点。

  4)异常情况处理。

  (2)熟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资质认定、安全协议、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现场监护和管理、危险作业许可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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