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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四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3月18日 ]  【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全国人大通过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2.法律 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民族自治法规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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