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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6-8-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考试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点申办条件

     第二条 申请设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有容纳1000名考生笔试和上机考试的标准设施和设备。
      3、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4、有试卷保密室,能保证试题、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5、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机器设备验收标准》的要求。
      6、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
      7、具有计算机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8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 考点审批程序

    第三条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具体审批和管理各考点。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申报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条 考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组织年审一次,并不定期对考点的日常考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考点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考点的名称全称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XXXX考点"。
    第七条 各考点刻制公章,应持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批文与有关部门接洽办理,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并启用。
    第八条 各考点停办,应向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第九条 院校撤消、合并,原考点自行取消。
    第十条 制作、刊登、播发考试广告和简章须报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批盖章。
    第十一条 各考点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教育考生树立遵守光荣、违纪可耻的思想,以真实的成绩接受国家的检验。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陕西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考点对监考教师考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教育监考教师要大胆履行工作职责,敢抓敢管,廉洁自律,加大对考场内违纪现象的监控力度,确保国家考试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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