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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来源:交通职业资格网  [2019年8月12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健全考务工作制度,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安全、公平、规范的原则。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章 考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荐各考区考试承办机构,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研究确认后,负责各考区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试承办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安排本考区考生报名,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相关资料;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

  (三)组织本考区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本考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五)组织、部署本考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六)指导、监督考点具体考试组织工作。

  第六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根据考务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和收费、违纪、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指参与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人员,包括组织考试、受理报名、审核资格、编排考场、监考、巡考、运送与保管试卷等人员。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资格审核、考试组织、监考、巡考等人员应接受相应工作培训。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涉密考务工作人员应签定保密责任书(见附件1)。

  第十条 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答)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区、考点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未佩带相应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密室、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考试报名工作分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核及准考证打印等4个阶段。

  第十三条 考试承办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报名宣传、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报名条件、报名方法、现场确认的时间、地点、考试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携带相关材料现场确认、缴纳考试考务费等报名程序。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无效报名,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及报考条件中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承办机构应当向报考人员说明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考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第十七条 考试承办机构在报名信息上报后不得更改、替换、新增报名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报考人员相关信息。考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随机方式编排考生座位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第十九条 准考证号码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3位数字编排,第1-4位数为年度代码,第5-6位数为省别代码,第7位数为考试级别(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代码,第8-13位数为考生流水代码

  第五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各考区设置一个考点,考点和考场设置以方便考生考试、方便监考人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当在报名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考场数量等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点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有标准考场和监考人员;

  (二)具备接收、存放、运送试卷等保密文件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或违纪现象严重的考区,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可作出两年内不在该地区设置考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场,一般设在高考定点学校或者高等院校,优先选择集网络视频巡查系统、应急指挥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身份认证系统、考务综合管理系统于一体的标准化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场设置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光线明亮、可计时;

  (二)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

  (三)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列座椅须垂直对齐,所有考生面朝同一方向,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

  (四)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五条 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障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点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二十七条 考点入口处应有考点、考场名称的显著标识,张贴考场位置示意图、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码、考试科目、考生应试规则等。

  第六章 命题与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以考试大纲为依据,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注重考查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体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特点。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库,命题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条 命题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第七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试卷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比例统一封装配发至考区。

  第三十三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当在考试举行前30日内将试卷的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三十四条 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至7日内送达各考试承办机构。各考试承办机构应当于开考前2小时内,将试卷送达考区考点。

  第三十六条 试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三十七条 试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见附件3)。同时,接收方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

  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三十八条 试卷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保管。保密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见附件4),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备查。当年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自行销毁。

  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满6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可销毁答题卡,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章 考试实施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考试承办机构负责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于考前1周将值班人员名单和电话号码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四十一条 各考区设主考人1名,副主考1至2名,流动监考员和一般监考人员若干名。主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考试实施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名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每一场考试,均应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指定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四十三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并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善安排考务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考点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四十五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如需使用备用卷时,由监考人员向流动监考人员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考点考务办公室共同签字领取。期间,应当有保密或监察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四十六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并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主考人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或拖延封装时间。

  第四十七条 封装后的试卷袋,应当按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见附件5),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5天内由各考区将试卷袋及《违纪违规人员汇总表》(见附件6)等考试相关文件返送至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四十八条 各地返送试卷袋应当采用保密邮寄或指派两人以上押运,由考试承办机构负责人带队。返送试卷袋,应当符合运送"密品"的要求,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不能乘坐网约车和公共交通工具。运送途中应当始终确保对试卷袋的有效监控。

  第四十九条 考区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另行考试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决定。

  第五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卷毁损等意外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试承办机构需协调当地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选派巡考人员到各考区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有关要求。

  第九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组织。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十四条 返送的答卷(卡)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卷(卡)短缺或损坏的,由送卷单位负责查明情况。

  第五十五条 评卷中发现重大舞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有关考试承办机构应当协助评卷单位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建立成绩查询系统。

  第五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同时,各省考试承办机构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考试承办机构应当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各考试承办机构应于成绩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20日内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

  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分数核查工作自成绩公告后的45日(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内进行。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章 收费

  第六十条 各考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在交通运输部部职业资格中心公示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合理测算考试费标准,并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项考试费标准核定审批工作。

  第六十一条 考试费标准批复后,应将标准核定审批情况向交通运输部部职业资格中心报备并公示。组织考试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不得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六十二条 各考试承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将考务费入财政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少缴、漏缴、私占考试考务费。各考试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专人管理,并及时统计考务费收缴情况,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和协商缴款工作机制,确保考务费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书

  本人将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并承诺:

  一、本人知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二、本人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与考试相关的涉密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三、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不私自保存、传播与考试相关的涉密信息。

  四、本人及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参加本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如因本人原因,造成考试泄密事件,本人将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保密责任书

  本人将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并承诺:

  一、不向任何人泄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题或暗示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

  二、不私自保存、传播与考试命题相关的任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三、不参加任何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培训授课、辅导、咨询等活动。

  四、本人及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参加本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如因本人原因,造成考试泄密事件,本人将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试卷交接单

序号

交接时间

交卷人签字
及联系方式

交接地点

试卷名称

箱(袋)数

箱(袋)状况

接收人签字
及联系方式

1

 

 

 

 

 

 

 

2

 

 

 

 

 

 

 

3

 

 

 

 

 

 

 

4

 

 

 

 

 

 

 

5

 

 

 

 

 

 

 

  附件4

  保密室值班日志

序号

接班时间

交班时间

当班情况记录

值班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5

  装箱清单

  ___________考区____________________考点 第_______号箱

序号

内容

数量

考场起止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装箱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违纪违规人员汇总表

  上报考区(盖章):

序号

科目

考场

违纪人员姓名

准考证号

违纪类型

备注

 

 

 

 

 

 

 

 

 

 

 

 

 

 

 

 

 

 

 

 

 

 

 

 

 

 

 

 

 

 

 

 

 

 

 

 

 

 

 

 

 

 

 

 

 

 

 

 

 

 

 

 

 

 

 

 

 

 

 

 

 

 

 

 

 

 

 

 

 

 

 

 

 

 

 

 

 

 

 

 

 

 

 

 

 

 

 

 

 

 

 

 

 

 

 

 

 

 

 

 

 

 

 

 

 

  汇总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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