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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来源:交通职业资格网  [2019年8月12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参加考试监考工作前,应当接受必要的监考业务培训。

  第四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带考试承办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五条 考区考点设主考人一名、副主考人1至2名。主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主考人负责协助主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点内设流动监考人员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承担主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点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当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 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二)引导并监督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有序入场;

  (三)提醒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引导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在准考证指定位置入座,核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五)向考生发放草稿纸;

  (六)宣读《考生应试规则》。

  第九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条 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主考人报告。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考点主考人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填涂)“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

  第十三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均不予更换。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违纪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见附件2、3、4),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七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用品;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场内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得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和5分钟,监考人员应分别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答题卡回收前,应试人员不得离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座位号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主考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见附件5),详细记录考场应考、缺考、违纪违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清点、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封装答题卡袋,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将装有答题卡袋的试卷袋等送至考点考务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考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熟知监考人员注意事项(见附件6),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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