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安全工程师 >> 法律知识 >> 考试辅导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法的概念与分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法的概念与分类

来源:考试网  [2017年4月17日]  【

  法的概念与分类

  1.法的概念(P1)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具体(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注意:判例、习惯法、国际条约)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3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四)法的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的特征(P3)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阶级性

  2.法的分类(P5)

  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行、地、行)

  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

  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一般法注意以下术语: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 以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是( B )。

  A.宪法

  C.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解释: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职责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责编:daibenhua
  • 建筑工程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